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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26年版)

2026-09-02  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26年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促进实验室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结合实验室建设任务和开放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主要资助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相关科研人员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实质性合作。年度资助方向、项目类别、申请条件和资助额度等在当年度开放课题申报指南中公布。

第三条 开放课题实行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和全过程管理。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课题立项及相关重要事项的审议。

二、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请人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度开放课题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每项开放课题须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参与合作。实验室合作者应结合研究方向和实验条件,与申请人做好研究方案衔接,并配合项目实施、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和申请通知要求填写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实验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申报情况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经费安排提出拟资助项目,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额度。获资助项目自正式立项通知发布或任务书签署后执行。

三、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开放课题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应按照申请书和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及考核目标开展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验室合作者保持必要的科研交流。鼓励开放课题充分利用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和公共测试平台开展研究,相关测试和开放共享按照学校及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内容、负责人和主要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研究计划、合作方式或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进展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对无正当理由进展缓慢、长期未开展研究或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实验室可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执行的,可暂停或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限以立项通知或任务书为准。确因研究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纳入实验室年度运行经费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兰州大学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研究任务使用经费,确保经费支出与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资料费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经费使用原则如下:

(一)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80%用于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在本实验室及兰州大学相关仪器设备平台开展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测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过开放课题资助总经费的20%。

具体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兰州大学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日常运行费用,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经费。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兰州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办理结题。未按期结题的,实验室可暂停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题后如有经费结余,剩余经费由实验室收回并统筹使用。

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形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由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涉及其他合作单位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制度及合作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开放课题资助形成的学术论文、专利、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照实验室有关要求规范署名“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标注相应项目资助信息。涉及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成果,应按学校要求注明相关资助信息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研究数据、实验记录、代表性成果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知识产权和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代表性研究成果及成果标注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依据项目任务书对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合作成效及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议。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研究任务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予以结题。对未完成主要研究任务、经费使用不规范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可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暂缓结题或终止项目,并作为后续开放课题申报和资助的重要参考。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兰州大学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磁学与磁功能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6年